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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級《經濟法》考試大綱(三)

來源: 編輯: 2004/12/24 00:00:00 字體: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

 ?。?)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4)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四、別除權、抵銷權與撤銷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其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債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為別除權。

  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債權人的這種權利為抵銷權。對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發(fā)生的債務,以及破產企業(yè)的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產債權,禁止抵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yè)發(fā)生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違法行為,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此項權利為撤銷權。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

  五、破產財產的處置與分配

  破產財產經評估作價后,通過拍賣等方式依法轉讓,所得價款用于破產分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yè)未到期的債權,按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

  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并表決通過,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清算組執(zhí)行。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應按以下順序清償:(1)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前一順序的債權得到全額償還之前,后一順序的債權不予分配。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時,按照同一比例向債權人清償。

  六、破產程序的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申請,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應向破產企業(yè)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yè)注銷登記。

  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未能得到清償?shù)膫鶛嗖辉儆枰郧鍍敚飘a企業(yè)未償清余債的責任依法免除;但破產程序終結后又發(fā)現(xiàn)破產財產的情況除外。

  第六章  票據(jù)證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匯票的出票、匯票的記載事項、匯票的背書、匯票的承兌、匯票的保證、匯票的付款、匯票的追索權

  (二)掌握本票的記載事項、本票的付款

 ?。ㄈ┱莆罩钡挠涊d事項、支票的付款

  (四)掌握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內容

 ?。ㄎ澹┦煜R票的概念和種類、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煜そ沟淖C券交易行為

 ?。ㄆ撸┝私馄睋?jù)的概念和種類、證券的概念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票據(jù)法律制度

  一、票據(jù)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jù)是出票人依票據(jù)法簽發(fā)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有價證券。

  票據(jù)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匯票

 ?。ㄒ唬﹨R票的概念和種類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兩種。

  (二)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jù)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一種行為。出票對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ㄈ﹨R票的記載事項

  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和非法定事項。

  (四)背書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jù)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jù)行為。

  1.背書記載的事項。包括背書人的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和背書的日期。

  2.禁止背書。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書和背書人的禁止背書兩種。

  3.背書的效力。主要有:(1)票據(jù)權利的轉移;(2)票據(jù)權利的證明;(3)票據(jù)權利的擔保。

  (五)承兌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

  1.匯票的提示承兌。根據(jù)付款形式的不同,匯票可分為必須提示承兌、無需提示承兌以及可以提示承兌三種。

  2.承兌記載的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日期、承兌人簽章。

  3.承兌的效力。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六)保證

  保證是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jù)債務的履行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jù)行為。

  1.保證的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與相對應記載事項兩種。

  2.保證人的責任和權利。票據(jù)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向持票人清償債務后,取得票據(jù)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jù)上的權利,有權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七)付款

  付款是匯票的承兌人(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jù)權利與義務的行為。

  持票人應當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的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ò耍┳匪鳈?/p>

  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jù)到期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jù)上權利的行為后,可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jù)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jù)權利。

  1.追索權的當事人。包括追索權人和償還義務人。

  2.追索權的行使。行使追索權,第一,取得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其他合法證明;第二,發(fā)出追索通知。

  3.追索金額。包括:(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效力和限制。

 ?。?)對被追索人的效力。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對追索人的效力。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對追索權的限制。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三、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即銀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

 ?。ǘ┍酒钡挠涊d事項

  本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

 ?。ㄈ┍酒钡母犊?/p>

  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保證支付。

  本票的背書、保證、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除本票的規(guī)定外,適用有關匯票的規(guī)定。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法律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與預留簽章不符的支票和遠期支票。

  支票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可以分為普通支票、現(xiàn)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ǘ┲钡挠涊d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ㄈ┲钡母犊?/p>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第二節(jié)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證明或設定民事、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是相應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

  《證券法》將證券分為股票、公司債券、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等三類。

  證券的發(fā)行必須符合《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

  二、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一般規(guī)定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fā)行并交付的證券。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上?;蛏钲趦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并以現(xiàn)貨進行交易。

  為股票發(fā)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股東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必須遵守"持股報告制度",即股東持股比例達到法定比例時應當進行報告。

 ?。ǘ┳C券上市

  1.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也可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2.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申請其發(fā)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準。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2)公司債券實際發(fā)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3)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fā)行條件。

  3.證券暫停和終止上市。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后,股票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guī)定的上市條件的、發(fā)行債券的公司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的,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或者終止其股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ㄈ┏掷m(xù)信息公開

  持續(xù)信息公開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即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和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即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容和要求,及時提交和公告定期報告、臨時報告。

  三、上市公司收購

 ?。ㄒ唬┥鲜泄镜氖召彿绞?/p>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要約收購和協(xié)議收購兩種方式。

 ?。ǘ┦召徯畔⑴?/p>

  任何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fā)行在外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必須依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被收購公司及社會公眾予以披露。

 ?。ㄈ┦召彽木唧w履行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xié)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主要有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ㄒ唬┱莆蘸贤闹饕獥l款、合同訂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ㄈ┱莆蘸贤男械囊?guī)則、抗辯權的行使、保全措施

 ?。ㄋ模┱莆蘸贤瑩5闹饕绞?/p>

 ?。ㄎ澹┱莆蘸贤淖兏?、合同的轉讓

 ?。┱莆蘸贤瑱嗬土x務終止的具體情形、法律后果

 ?。ㄆ撸┱莆粘袚`約責任的主要形式、違約責任的免除

 ?。ò耍┦煜ず贤喠⒌母拍钆c形式、合同的格式條款

 ?。ň牛┦煜ず贤男?、合同擔保、合同權利和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的概念

 ?。ㄊ┦煜べI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

  (十一)了解合同的概念

 ?。ㄊ┝私馊谫Y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委托合同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訂立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分類。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與形式

 ?。ㄒ唬┖贤喠⒌母拍?/p>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達成協(xié)議的法律行為。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四、合同訂立的方式

  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一)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3.要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4.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

 ?。?)要約撤回。要約在發(fā)出后、生效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約撤銷。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有: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3)要約失效。要約喪失法律效力,即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也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要約失效的情形有: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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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2.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五、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的合同,承諾人的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4.當事人簽訂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ǘ┖贤闪⒌牡攸c

  1.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玫?;?)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二節(jié)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當約定的條件或期限屆至時,合同即生效(或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對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jù)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規(guī)則確定。

 ?。ǘ﹫?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的履行規(guī)則

  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zhí)行。

 ?。ㄈ┥婕暗谌说暮贤男?/p>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ㄒ唬┩瑫r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ǘ┖舐男锌罐q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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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ǘ┏蜂N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四節(jié)  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ㄒ唬┍WC和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ǘ┍WC內容和保證方式

  保證的內容應當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以書面形式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加以確定。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ㄈ┍WC責任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確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ㄒ唬┑盅汉偷盅何?/p>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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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當事人以法律規(guī)定的需要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作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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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即抵押權人未受清償?shù)?,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質押

 ?。ㄒ唬┵|押的概念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該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等作為質權標的的擔保。

 ?。ǘ┵|押合同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質押的實現(xiàn)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shù)?,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四、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guī)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五、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jù)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一般由當事人自主決定。

 ?。ㄒ唬┖贤瑱嗬D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合同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ǘ┖贤x務轉移

  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義務的前提下,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ㄈ┖贤瑱嗬土x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一并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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